八部委联合发文全力支持青少年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通过推动部门联动,发挥政策综合效应,支持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强化法人治理、加强能力建设和诚信自律,促进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壮大和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为体育事业发展注入新动能,为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部分为“全面支持发展”,从治理结构、评价水平、师资建设、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措施。

第三部分为“突出发展重点”,对承担公益职能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予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第五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部分为“加强工作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部分为“全面支持发展”,从治理结构、评价水平、师资建设、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措施。

第三部分为“突出发展重点”,对承担公益职能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予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第五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部分为“加强工作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长效机制。

《意见》总体考虑是,以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持续快速发展和规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围绕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注重培育、分类施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政策,又有重点地支持承担公益职能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既强调要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培训行为,又要求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使社会体育俱乐部在规范发展中不断壮大。

第二部分为“全面支持发展”,从治理结构、评价水平、师资建设、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措施。

第三部分为“突出发展重点”,对承担公益职能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予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第五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部分为“加强工作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部分为“全面支持发展”,从治理结构、评价水平、师资建设、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措施。

第三部分为“突出发展重点”,对承担公益职能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予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第五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部分为“加强工作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要“全面支持发展”,对于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提供便利。

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

加强师资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保障场地设施,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

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

加强师资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保障场地设施,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要通过政策支持,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上来,成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支撑。面向青少年的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对于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培养青少年后备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也要重点予以支持。通过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推动各级体育部门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等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意见》提出要“规范培训行为”,从明确培训宗旨、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收费管理、科学设置课程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要求社会体育俱乐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培训全过程,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严格预付费管理;培训内容和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并在培训中开展反知识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

《意见》提出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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